公认证常见疑问解答
2010/10/27
 

  1. 问:可否委托他人来办理公证?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须亲自来馆办理公证事宜。办理健在证明者,若申请人因年迈体弱或其他原因不便亲自到领馆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许可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许可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2. 问:常住地不在巴伐利亚州的中国公民,可否在驻慕尼黑总领馆办理公证等事宜?

  答:不可以。我馆仅受理常住在本领馆辖区内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3. 问:办理关于婚姻状况(未婚或为再婚)的声明书有效期为多久?

  答:此类声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若超出有效期,还需重新办理。

  4. 问:办理公证时,填写相关表格有何要求?

  答:申请人须完整、清楚地填写,并用黑色水笔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内容不得有任何涂改,落款应为递交申请当日日期。

  5. 问:临时来德的中国公民可否在使领馆办理公证?

  答:不可以。我馆仅受理在德国巴伐利亚州长期居住并持有德国有效居留许可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6. 问:中国公民与他国公民登记结婚可否在中国驻慕尼黑领馆办理?

  答:我馆仅受理双方都为中国公民的结婚登记申请。

  7. 问:德籍华人可否在领馆办理公证?

  答:根据规定,办理公证的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有在德国巴伐利亚州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建议有关当事人在德国当地公证机关办妥相关公证材料,经过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后在我馆办理认证手续。

  8. 问:如何在领馆办理德国文书的认证?

  答:凡在德国出具、需送到中国使用的文件,须在中国驻德使领馆办理认证。在我馆办理认证的程序是:文件应先由巴伐利亚州公证部门公证后,送州法院公证和德国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最后送我馆认证。申请人若无法亲自来申办,可委托他人前来申请。

  9. 问:需认证的文书可否在使领馆办理翻译事宜?

  答:不可以。请自行通过德国高等法院宣誓翻译办理翻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