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登记须知(2022年8月版)
2022/08/16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参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现就受理结婚登记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为居住在德国的中国公民(即双方在德有合法居留证件、有效期1个月以上),且至少一方居住在我馆领区德国巴伐利亚州;

(二)男女双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比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二、办理流程

(一)请通过“中国领事”APP“婚姻登记预约”—“结婚登记”模块进行预约,按要求在线填写申请人双方姓名、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号、国内身份证号(出生地为国内的申请人,需提供18位或15位大陆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为国外的申请人,如无大陆居民身份证号码,可仅提供有效中国护照号码。港澳居民需提供本人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号,台湾居民需提供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信息,预约到馆申办日期和时间。

(二)请按预约时段携带以下材料到总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

2、双方德国合法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居留证过期,须提供更换居留材料);

3、提交本人在德居住地户口登记机构(Bürgeramt, Rathaus, Meldebehörde)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居住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并注明国籍和婚姻状况;

4、二寸(长5.3cm×宽3.5cm)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如还办理德文结婚公证,则每份公证再提交1张);

5、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6、再婚当事人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当事人须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7、当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8、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9、申请受理后,领事官员将审查各项材料,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证(免费);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德文结婚公证(收费)。

三、注意事项

1、驻德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驻德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德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德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3、驻德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德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为避免给当事人日后回国办理事务造成不便,请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可适当选择在德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德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四、收费方式

我馆只接受德国银行EC储蓄卡(POS机刷卡)、微信、支付宝缴费,不接受现金、支票和信用卡。

本须知自2022年8月16日起执行,我馆此前发布的婚姻登记须知内容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